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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、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
2015-07-24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、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2015 年第 54 号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、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

问题的公告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 2015 〕 27 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> 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)的规定,现就取消“乙烯、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”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符合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、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1 〕 87 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 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)第一条规定,享受退(免)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,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:

(一)纳税人应在 申请退(免)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,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,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;

(二)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,应按 《用于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、燃料油退(免)消费税暂行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发布)第十条的规定,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;

(三)本公告施行前,纳税人已取得退(免)消费税资格的,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。

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。

二、本公告自

2015 年 8 月 1 日起

施行。《用于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、燃料油退(免)消费税暂行办法》第三条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2015 年 7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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